共同持有土地!姐姐卻比弟弟「多課4倍地價稅」超不解 稅務局無奈曝「她少了1動作」

許多人都知道「自用住宅用地」的優惠稅率很划算,但卻很少有人注意到,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,有個「關鍵條件」!近日陳小姐提到,她和弟弟共同繼承土地,不過她被課徵的地價稅卻高出弟弟4倍!這讓她非常不解,而地方稅務局也出面解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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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陳小姐分享,父親過世後土地由自己和弟弟繼承,房屋原本全登記在弟弟名下,自己也設籍在該處,平常是自住使用,可是為什麼弟弟持分的土地面積,適用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」,自己卻不適用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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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稅務局規定,要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,必須具備下列5要件:
1.房屋不可以出租、營業。
2.房屋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3.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、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。
4.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要於該地設立戶籍。
5.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,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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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來,陳小姐不符合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」的原因,是因為第2點條件無法滿足:「房屋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」由於這塊土地上的建築物登記在陳小姐弟弟名下,而兄弟姊妹間的關係是「旁系親屬關係」,所以只有陳小姐弟弟符合優惠資格,其餘土地持有人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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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稅務局提醒,一般用地的稅率為10‰~55‰,自用住宅用地的課徵稅率是2‰,整整相差4倍以上!稅務局也提醒符合資格者,要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,提出申請成為自用住宅,才不會錯過申請時間、多花冤枉錢!

資料來源:聯合報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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